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严格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审(认)定、质量监督检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质量的监管。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大力营造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杂交玉米、棉花、小麦和蔬菜种子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开展对问题突出的重点作物种子的单项监督抽查活动。严格实行“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在市场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中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成销售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召回,并由企业及时更换为合格种子。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改革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与市场监管,保证种子市场秩序合理有序,种子市场管理不能乱,确保明年春播种子质量监管不出现问题,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建设和完善种子管理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快区域性种子质量检测分中心建设,形成覆盖11个设区市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网络;构建全省各生态类型区的新品种引进与区域试验体系;健全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加强种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网络连接步伐,在2007年底实现信息共享。
四、确保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搞好协调,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订改革工作方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及时接受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机构的编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指导政企分开企业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疫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省农业厅要积极督导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