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实施意见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65号 2006年12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省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的目标
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把种子工作重点转移到严格市场监管、搞好质量监督、加强技术服务、组织良种推广上来。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对种子市场和质量的监管;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到2007年6月底,全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完全脱钩,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
二、着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政企分开是这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坚持分类指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股份制种子企业参股的,所持股权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以采取关闭、拍卖等形式剥离经营职能。到2007年6月底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省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再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不在企业就业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核定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职工安置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和同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安排的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对国有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有关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意见。
国有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后,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搞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推进国有种业生产要素和资产有序流转。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