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引进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之间签署的、经过公证的、带有薪酬和各种津贴约定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关技术资料及项目介绍的电子文档或PowerPoint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五、关于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专项资金框架预算,由市人才办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人才办专项资金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负责协调、组织和落实高端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资助。
(三)组织和指导协管部门,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对资助引进和培育人才项目的初审工作和对资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各类资助资金进行拨付、监管和审计。
(五)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并向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协管单位进行通报。
(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引进和培育人才资助分类管理职责。
(一)党政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事局共同管理。
(二)经营管理人才由市高管中心、市国资委和市中小企业局协助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才(农业科技人才除外)由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协助管理。
(四)高技能人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管理。
(五)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由市农委协助管理。
(六)其他各类人才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应类别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项目的初审、资助条件认定,在市人才办统一指导下,负责对资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一)负责组织申请资助项目评审前的考察、要件审查认定、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初审意见,报市人才办审核。
(二)在市人才办统一指导下,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受资助人才与受资助单位之间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掌握续聘或解聘信息,了解受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对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和意见,协助市人才办落实相关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