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进人才工作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对被引进人才来沈时所从事的一项管理或科研项目可以连续资助,最高不超过三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三年以下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资助,其中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年后继续留在沈阳并主持市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可继续按照引进人才标准进行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二年。
(三)长期引进的在引进资助后可继续享受培育资助。
(四)五年内对同一人才培育和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论坛和会议的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五)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提高性集中调训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上。
(六)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或企业自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交流学习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四、关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专项资金到位后,市人才办即行组织资助项目申报。申报通知要在发各市管单位的同时,在市属新闻媒体和沈阳人才工作网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分类申报。
(一)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按属地进行申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本单位所在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二)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申请资助的项目,由市直各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市人才办申报。
(三)各类项目的申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要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对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汇总,按规定截止时间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提供和准备的有关材料。
(一)《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
(三)受资助人才学历、学术、技术水平、职务经历、发表学术论文及奖励情况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有关规定明确的由市主管部门发布、认定或证明企业规模、人才层次、经济效益和所作贡献评价等相关文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