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沈人才发[2007]5号)
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
《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
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为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发[2007]4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一条 专项资金筹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安排预算并核拨至专门账户。
(二)吸纳用人单位、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资金存储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资金总额。
(四)依法可以接纳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总额需要增加时,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建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社会化筹集管理暂行办法》(沈人才发[2006]4号)进行筹集,并依照《办法》进行管理。
二、关于人才的界定
第四条 本细则中“高端人才”特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相应层次的重要人才、名家大师。
第五条 《办法》及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担任市管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人才及其后备人才。
(二)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经历的经营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