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车辆保险;
2、软件开发,工程代建,物业管理、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年2万元以上租赁。
3、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4、公务车辆加油(定点采购);
5、会议培训(定点采购);
6、书刊资料印刷(定点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体育专用器材,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部门确定的10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每次采购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每次单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工程达到50万元以上;改建、装饰、修缮工程达到3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加油、会议、培训、印刷等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2007年度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