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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凡超载、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轮胎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五)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管理。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条件的单位及个人,须经市建设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合格发放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处置。
  (六)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
  三、职责分工
  (一)盐湖区政府
  负责城市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到有专人管理,无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现象。对于倾倒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要及时予以清理或平整,并对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由各办事处负责将本辖区内城中村所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组成专业队伍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办公室的监督。
  (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运输、消纳,并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建设局
  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发《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负责建立健全执法巡查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建立道路污染补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清除路面污染物。
  负责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护、出入口路面未硬化、未配备车辆清洗设施、未设置污水泥浆沉淀池的建设工程工地,督促其立即整改,将其整改情况作为文明工地评比的重要条件,并对施工方进行处罚。
  (四)市公安交警部门
  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无牌车辆、无证车辆、超载车辆、无密闭设施车辆、乱倾乱倒垃圾进行严肃查处。
  严禁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清运车辆白天进入市区道路。
  对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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