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07年3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渣土等各类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沿途抛洒、乱倾乱倒现象,维护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塑造“魅力运城”良好形象,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以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运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和运城市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关于加强对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为依据,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各类工地现场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严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从严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违法违章行为,坚决遏制各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的现象,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凡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颁发《运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二)从严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运单位及个人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资质,办理《垃圾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业务。
(三)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力度。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承运车辆要装载适量、闭密运输,并严格按照《垃圾准运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消纳,严禁沿途抛洒污染路面和乱倾乱倒。承运单位及个人要实行项目负责制,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过程进行随线动态管理,做好处理垃圾抛洒等应及措施的准备。
(四)加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督管理。各类建设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栏,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清洗设施,设置专门的污水泥浆沉淀池,并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