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的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对外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便民服务电话。
2、办事项目、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
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4、收费和处罚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
5、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
6、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等。
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公共政策的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
对内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人事任免及奖惩等重大决策事项;涉及职工福利待遇、安全保障等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其他重要事项等。
企务公开、院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统一规范称为事务公开,推行公用事务公开应与政务公开相结合进行。
(三)公开的形式。公用事务公开工作应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形式、多层次予以公开。
1、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亮证服务。
2、建立固定办事公开栏、公告牌,定期或随时公开。
3、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监督台,直接与群众面对面交流。
4、印发文件、资料,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方便群众查询。
5、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开辟办事公开专栏、行风热线等向社会公开。
6、建立职代会、民主议事会等制度,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直接与群众交流沟通。
7、运用电子科技手段,利用网络进行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安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声讯电话等设备,公开群众需要查询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实现与群众网上交流沟通。
(四)公开的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公用事业单位要建立办事公开责任制、审议制、评议制、备案制、反馈制等制度,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和反馈”的程序规范工作。对公开的事项要先经过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公开事项变更、撤消或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重视社会和群众意见,注意从中发现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