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依照
《条例》规定,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经过省级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加快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强化种子管理保障措施。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将公益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划归种子管理站,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管、新品种试验、审定和种子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依照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种质资源保护及良种选育、引进、区域试验、审定、推广和种子技术创新等,将列入省里农业生产发展计划,并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种子法》、
《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清理、修订或废止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性规定。农业种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大力营造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统一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加强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
《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要依法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开展主要农作物和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种子质量。尽快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严格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实行淘汰品种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