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地制宜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安置。
(五)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种子企业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企业改制后仍有国有净资产或国有股权的,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培育扶持种子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子产业发展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扶持龙头企业的科研育种和加工包装等基础设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创造宽松发展环境,鼓励民营种子企业、股份制种子企业做强做大。
三、完善和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七)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省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全额事业单位性质,认真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工资、经费等工作。由于合并、撤销等各种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给予恢复和完善,保证种子管理职责的全面履行和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