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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134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已经2006年12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06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建设事业,现结合实际,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和奖励范围
  入伍前属黄冈市直户籍,且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改制破产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兵和入学前属黄冈市直户籍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优待金;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对其家庭给予奖励。
  二、优待和奖励标准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每年享受优待金600元。
  (二)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奖励资金1000元;
  2、荣立一等功的,发奖励资金1000元;
  3、荣立二等功的,发奖励资金500元;
  4、荣立三等功的,发奖励资金300元;
  1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受奖的最高等级发放奖励资金。
  三、资金渠道及发放办法
  (一)城镇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财政局从专项经费中安排,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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