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和司法部门要联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建立我市金融债权案件协调工作会议制度,提高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成效。开展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执法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金融重点债权案件专项整治活动,对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重点强制清收,当年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要达到90%以上。实行金融债权银行签字确认制度,依法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建立涉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四)不断推动信用担保和中介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中介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安排落实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有关部门要出台支持我市担保和中介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监管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担保业,引导市外资本进入我市担保市场。鼓励并推动在民营企业之间、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之间、村组农户之间建立联保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审计、法律等金融中介服务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设诚信中介服务体系。
(五)创造良好地方行政环境。对商业银行闲置房产税和属地补征企业所得税,市两税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市财政和国税部门要在核消呆账、清理固定资产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在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房产、国土资源、司法、审计等部门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黄政发〔2004〕22号)精神。凡发现对金融机构有乱摊派和乱收费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深化全市粮棉流通体制改革,落实粮食财政补贴政策,相关部门要支持农发行开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金融机构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着力点是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不应向金融机构下达具体的招商引资任务。要大力推行金融机构押运的社会化经营方式,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社会化押运,确保押运安全。
三、鼓励信贷投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一)贯彻货币政策,加强“窗口指导”。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需求,加强“窗口指导”。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及时为有市场、有效益的地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医药化工、轻工食品、建材包装、汽车配件等支柱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