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漯河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市政府2007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把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严格责任追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管。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派专人分包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深度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源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特征污染物(COD、氨氮等)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及以下的,发现一次停产治理,予以经济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没收非法所得;发现二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1倍以上排污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目标断面水质浓度1次超过目标值的0.5倍及以上的,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2次超标,向县区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市通报;连续3次超标则确定该县区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达标。同时,对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的,参照《河南省水环境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县区政府处以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禁止无证排污。
  (五)加强部门协作。环保工作牵涉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统力协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财政部门: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对县区须扣缴的财政款项按时扣除,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对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建设项目清查和处罚力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工商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新建项目未经环保审批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和停产治理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对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不予供电。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督促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满足省、市环保控制指标要求。对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组织招标,不进行工程设计。水利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搞好境内颍河闸坝调控及沙河入尧河水量调配,保证枯水期颍河生态流量。监察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制定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