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县城建部门负责,市建委主任、所辖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县城建分管副主任、市污水净化中心主任、副县长为具体责任人。
(4)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工作任务: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工作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彻底拆除,移离生产车间或原生产安装位置;对死灰复燃或新建“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必须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恢复环境原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所在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区财政扣缴10万元;2起以上的,除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区财政扣缴30万元外,还将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同时追究辖区内乡镇长的责任。严禁电力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禁行政机关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加强市污水净化中心和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工作任务:市污水净化中心和临颍县、舞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稳定连续运行。
工作标准:市污水净化中心和临颍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浓度≤60mg/L,氨氮浓度≤5(8)mg/L;舞阳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浓度≤70mg/L,氨氮浓度≤5(8)mg/L。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建委和各县政府负责。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市污水净化中心和县污水处理厂有2次及以下出水水质COD、氨氮排放浓度高出控制指标的,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除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将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