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深化粮食、棉花、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大政策任务。
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1.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制定省级财政投资支持重点领域的配套政策,合理确定省级财政在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自主创新、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支出责任和管理权限。(省财政厅牵头)
2.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政府投资政策,整合政府投资,改进投资方式,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科技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支持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4.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5.按照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利用外资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6.根据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7.完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省财政厅牵头)
(五)重要规划任务。
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编制实施好省级“十一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编制沿海经济隆起带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唐山港曹妃甸港区总体规划、曹妃甸港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曹妃甸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学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负责)
5.改革完善地方规划体系,深化市县规划体系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相关法制建设任务。
省政府法制办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人大有关机构开展工作,为《纲要》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积极推进《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河北省投资条例》等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落实)
研究起草《河北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等省政府规章。(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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