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建立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完善以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物价局负责)
8.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城市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省卫生厅牵头)
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文化体制改革。
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省文化厅等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落实)
10.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职工收入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适时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继续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
1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省级统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将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到城镇所有就业人员。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
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工伤保险;逐步推行生育保险并将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拓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继续增加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建立社会福利事业投资稳定增长机制。(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牵头)
12.农村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牵头)
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省金融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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