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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申办“文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认定手续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申办“文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认定手续的通知
(沈价审批[2007]13号)


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价发[2004]143号)有关规定,你公司管理的“文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所以,现撤消沈价发[2002]174号文件中关于“文华园”住宅小区各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撤消你公司“文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
  请你公司携带“文华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及物业企业资质证明等材料,到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重新办理“文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认定备案手续,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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