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三、扎实推进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
  化解乡村债务的基本原则是“谁的债务谁化解,以乡(镇)、村为主,上级适当帮助”,即乡镇举债由乡镇偿还,村级组织举债由村级组织偿还。乡村两级要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政策和措施。以盘活资产、开发资源、债务重组、清收债权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各级政府要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支持乡(镇)村化解债务工作。省级财政结合“六奖二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发展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地在化解债务时要依法办事,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的债务向农民摊派,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在12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已经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其他县(市、区),可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选择部分乡村进行试点。
  四、积极为制止新债、化解旧债创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坚决清退临时人员,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比较规范的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县乡财政体制模式,提高乡镇的财政保障水平。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落实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防止村级组织借钱保运转。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
  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