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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14号 2007年2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数额
  2007年上半年,各市、县(市、区)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一)核定债务,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笔审核每一项债务,查明举债原因,核对资金使用情况,分清债务性质,摸清债务用途。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把偿还债务的责任明确到单位或个人。
  (二)锁定债务数额。在认真核对原始资料、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借贷双方确认无误,审核人员和审核机关签字签章后,锁定债务数额,上报清理结果。已经锁定的债务,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及化解调减外,今后不得随意调整。
  (三)实行分类管理。对经核实认定的债务,在明确债权人身份的基础上,分别以直接债务、担保债务、经营性债务、乡村两级运转债务、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公益事业发展债务,举办义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防疫、扶困救助、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债务等实行分类登记。要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政策措施,对2006年及以后新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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