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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

  实行统一征地制度。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市)政府统一实施,不得由国有土地使用者与被征地者签订征地协议,不得由国有土地使用者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者。
  五、改变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价格标准
  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行政划拨。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等理由对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也不得以各种方式给予补贴或者返还。个别工业项目因为具有污染性、易燃易爆性等原因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的60%。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沙荒地、石砾地、裸岩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的30%。
  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租金按一定的还原利率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采用的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六、深入推进存量挖潜和集约用地
  深入开展城中村改造、空心村治理、工矿废弃地利用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进一步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严格土地供应政策、供应标准和供应条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
  积极推进土地置换工作。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可以用于置换;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工矿废弃地的土地,有关市、县(市)政府在缴纳一定费用后,可以用于置换。置换后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实行土地置换,要严格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农用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供地,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符合规划调整条件。
  停止执行土地折抵政策。今后不再批准新的用于折抵指标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已经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立项的用于折抵指标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可以改为用于占补平衡或者总量平衡的土地整理项目。已经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所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只能用于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清理出来的且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已经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不得用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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