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7]2号 2007年2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实施前,城市和村庄建设用地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的范围内对规划实行局部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要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并与下一轮规划修编相衔接。由原规划编制机关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组织听证,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论证后,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涉及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明确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