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移民后期扶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切实解决移民温饱问题,改善基础设施,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在核定移民身份、确定扶持方式、扶持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公示上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接受移民和社会的监督。
3、坚持“三不”的原则。即:移民后期扶持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4、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负责本县(市、区)内的移民工作。
5、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完善和调整移民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充分发动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移民自身努力,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及扶持方式
(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市对各县(市、区)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各县(市、区)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的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
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再次搬迁的移民只能享受一次后期扶持。
(四)扶持方式
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原迁移民,扶持补助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给移民个人;对原迁移民安置后增长的人口实行项目扶持,扶持资金尽可能与其它库区惠民资金捆绑使用。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移民,扶持补助资金能够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将扶持补助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扶持。具体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