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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运办发[2004]43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七、积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
  ( 一 ) 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 ,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妥善处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 , 确保乡镇财政通过稳定的财政体制获得与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财力来源。在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 , 要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 ,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 ,保障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
  ( 二 ) 继续开展“乡财县管”试点 , 进一步创新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 , 各地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可以积极探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自身财政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暂不实行“乡财县管”办法。
  八、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 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必须的工作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县(市、区)要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化解乡村债务的日常工作。要层层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机制。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制订纪律规定,健全查处追究责任制。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各项政策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支持,对有关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要特别注意争取各级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使有关诉讼得到及时受理,确保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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