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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调息、降息减债。当前乡村债务的构成中,民间高息借款在一些村占有相当的比重。各县(市、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数额、弄清来龙去脉、加强宣传教育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办法进行处理:对过去民间高息借款,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由县(市、区)农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统一换据清算;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
  (五)增收节支偿还政府性债务。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性债务。市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村级债务工作。
  (六)采取相应措施对部分村级债务实行减、免、缓。对村欠乡镇政府款,在核实无误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先予挂帐;对村集体所欠的原财政周转金可按相应的程序经批准后予以减、缓、免。
  (七)筹措资金,化解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2007年起,都要从集体经营收入及其它可用于归还村级债务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筹措化解村级债务资金。该项资金由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农经、财政部门应就该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制定出相关的规定。
  (八)搞好试点工作。在化解乡村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各县(市、区)都要根据自己的重点与实际选择一、二个乡镇先期进行化解债务试点,组建精干的业务骨干,探索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打好基础。
  五、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6〕86号)的要求,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组织要尽可能压缩经费支出,精简干部人数,实行招待费用“零支出”。乡村两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不得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举债发放干部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费用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得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特别是各县(市、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同时要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截留、平调、挤占、挪用,确保村级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上项目、达标升级和完成税费上交任务。
  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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