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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乡村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虽然各县(市、区)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债务涉及面广,形成原因复杂,化解工作进展缓慢,致使不少乡村在沉重的债务负担压力之下,已无力发展经济、进行各项建设,有的甚至导致组织运转困难、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解乡村债务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二、化解乡村债务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化解乡村债务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强化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稳定为目标,着眼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地制宜,挖掘潜力,依靠群众,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乡村债务问题。
  总体目标:在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同时,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化解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乡村两级承担的债务(不含经营性债务)。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化解乡村债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把化解乡村债务与扩大政务、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债务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各项化解措施的制定必须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严禁强行收欠,扒粮搬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认真对照审核,锁定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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