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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第二阶段:集中查处阶段(200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各市、县(市、区)要组织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迅速遏制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反弹的势头。2007年4月15日前,各设区市要将所查处的违法案件登记造册,报省整顿办备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4月15日至4月底)。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市、区)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保证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于万魁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周明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领导。
  (二)强化监督,务求实效。这次集中治理整顿要把督导检查贯穿始终。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各设区市政府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若干强有力的督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不间断督导检查,确保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保证工作质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处理,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整顿办将抽调专门人员,分四个督导检查小组,由厅级领导带队,对各市、县(市、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落实责任,严明奖惩。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整顿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对重大案件和整顿不力的,省整顿办将挂牌督办。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责任人的责任。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将暂停受理张家口市和曲阳县、易县、平山县、行唐县、赞皇县、元氏县、邢台县、临城县、沙河市、内丘县、磁县、涉县的土地、矿产审批事项。集中治理整顿结束后,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继续暂停受理土地、矿产审批事项。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机关干部插手、参与非法采矿的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党政干部参与非法采矿的,不论以何种形式、何种名义,一律依法依纪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认真清理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政策,特别是要重点清理那些以签订合作、合伙、承包合同形式开发矿产资源开发荒山为名,实施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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