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立足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五)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现役消防警力缺额情况,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执勤灭火和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勤务工作。到2008年,全市地方专职消防队员达到200人,消防文职人员达到100人。合同制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基本设施均按照现役消防队的建设标准配置。
(十六)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公安消防部门确定。鼓励社会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现有的专职队进行整合,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参与社会灭火救援。各级政府按照
消防法的要求和专职队参加灭火抢险救援的实际,定期给予适当补贴。
(十七)建立乡(镇)治安联防消防队。2006年底前,全市乡(镇)要普遍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消防摩托等简易消防车辆装备,承担辖区内初起火灾的扑救任务。
(十八)建设保安联防消防队。明确保安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抓好队伍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加强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逐步使其不仅能担负防灭火任务,还要承担起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任务。
(十九)发展群众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多层面组建群众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伍。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志愿消防人员信息库,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法律法规和逃生自救常识,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