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黄冈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半年督办1次,年终组织考评。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配备消防执业管理人员,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从2006年起,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上级有关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消防投入,促进消防事业健康发展。2007年,市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大队、中队业务费预算全部达到业务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以保障消防部队履行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2010年以前,将政府批准征招的合同制消防员工资、聘用人员工资、执勤补助、地方性生活补贴、官兵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等经费纳入消防业务费保障范围。与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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