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体国有企业要建立与辅业改制企业沟通的有效机制,及时了解和评估辅业改制企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形成市场化的合作或协作关系。在落实对辅业改制单位扶持政策上,不能由于主体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和企业负责人的变动而受影响。对于历史负担重、生存较困难的改制企业,要特别予以关注,切实落实好扶持政策和有关协议。
(五)对于辅业改制企业存在过度依赖主体企业倾向的,要及时引导和调整相关政策,特别注意规范同已分离辅业企业的关联交易,主业不能高买贱卖,不得由已分离改制的辅业企业无偿占用主业的资产和资金。关联交易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进行,按市场化要求运作,使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在各个环节上都能够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三、推动辅业改制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在改制过程中,主体国有企业要科学设计辅业改制企业股权结构,对拟引入的外来投资者都要做尽职调查和评估,避免投机性行为,准确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经营者和其他骨干增量投资入股。
(二)对改制辅业企业治理结构进行必要的指导,引导辅业改制企业规范运作、科学管理,防止出现侵犯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指导辅业改制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改制,在产权、劳动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重大问题处理上不留后遗症。要通过规范的程序,帮助改制企业选择适合的企业经营者,建立并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辅业改制企业职工股管理,健全有关章程,规范相关行为。
(五)按照同股同利、同风险、同责任、同义务的原则,国有股东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合法权益。
(六)对职工股东给予必要的培训,明确股东应享有的权益,引导职工完成从国企职工到公司股东的转变。
四、落实有关政策,促进辅业改制企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辅业改制企业落实属地化管理工作,做好与地方政府各种关系的交接。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和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辅业改制企业要承继原有的有关资质,保持业务经营上的连续性。
(四)对于辅业改制企业的房产在改制前未办理房产证的,可凭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资监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以及相关的测绘成果报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确权手续。
(五)继续做好内退职工等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