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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一)完善老年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保证《老年法》和《办法》及《运城市政府关于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的全面贯彻实施。认真调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老年社会保障、高龄老人优待、贫困老人救助法制化进程,制定推广家庭养老规范,完善老年法律援助制度和老年维权调解制度,通过政策法规及时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二)加强普法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
  把《老年法》的普法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以社区、农村、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把普法教育与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继续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是否尊老敬老作为各地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核的内容。把尊老敬老作为中小学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评先和其他奖励的条件之一。继续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大兴尊老敬老之风,形成社会主义新型的尊老敬老思想道德观和法制观。
  (三)切实做好老年维权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老年维权网络,力争全市所有的县(市、区)都有老年维权领导组,80%以上的乡镇(街道)都有老年维权服务站,村(居)委会都有老年维权服务所。市、县(市、区)要开辟老年维权热线,设立老年维权机构,建立“夕阳红”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老年维权工作。根据省里制定的《家庭赡养协议书》的规范文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家庭赡养协议书》规范文本。组织指导全市推广,做到应签尽签。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地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大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定期对《老年法》和《办法》及市政府的《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七、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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