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财政体制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7年,省政府调整省对市县财政体制。这是省委、省政府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充实和加强县级财政实力,充分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市情况特殊,煤炭资源匮乏,新的财政体制实行后,运城与全省其他市以及所属县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增量难调,存量难保。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市对县财政体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充实和增强县级财政实力,调动各级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各级财政良性发展。
二、对不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当年新增财力在3000万元以下,新增财力的10%上解市级财政;新增财力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20%上解市级财政;新增财力在5000万元以上, 30%上解市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