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批示有关部门承办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依次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推行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市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下级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地方和单位举行的会议和庆典活动,不为部门、地方和单位的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