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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卫设施设备拆除或报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卫设施设备拆除或报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18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卫设施设备拆除或报废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环卫设施设备拆除或报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环卫设施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卫办公场所,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公厕、民厕,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人休息室和工具房等环卫基础设施。环卫设备主要包括各种车辆、较大型环卫作业工具、其它除环卫设施外被列入固定资产帐目的设备。

  二、管理规程

  拆除、报废环卫设施设备工作实行核准制度,最终核准单位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具体核准程序为:

  (一)环卫设施拆除的核准

  1.需拆除环卫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拆除单位)向该设施所在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环卫设施拆除申请核准表》,并提交详细拆除方案(包括重建预留位置),由区环卫部门进行初步审定。

  2.区环卫部门将申请单位填写的《环卫设施拆除申请核准表》,连同经初步审定的拆除方案上报市市容环卫局进行核准。

  3.核准通过的,通知申请拆除单位按照核准的金额到指定地点缴纳重置补偿金后,市市容环卫局签发核准件。

  4.核准未通过的,市市容环卫局告知原因,连同申报材料一起返还区环卫部门。

  5.市市容环卫局和区环卫部门要分别建立环卫设施拆除档案,年终进行汇总。

  (二)环卫设施设备报废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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