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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投资项目申报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申报的项目要及时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作为年终奖惩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加大督办工作力度。除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编制和申报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以及项目归口的原则,确定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单位,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督办会制度,全市项目督办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办,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项目建设单位自上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招商引资项目和争取上级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争取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项目总投资额并测算确认前期费用比例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部门给予项目前期工作费用50%的借款。项目获批复且资金到位后,借款从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中以及项目应列支的前期工作费用中收回。如项目未获批复,经财政部门确认借款的使用情况,属用于该项目前期工作的,由财政部门将该项借款转为拨款;属挪作他用的由财政部门在相关单位的公用经费中收回。如果收回的资金与借款出现倒挂时,经确认后将超过部分转为拨款。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建议,适当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三)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市、县(市、区)政府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自上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执行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争取国家、省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负责项目申报的单位可以向受益单位提取不超过到位资金总额10%的前期工作费用,资金从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对争取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到位资金300万元及以下的,按到位资金额给予负责项目申报单位5%的奖励;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负责项目申报单位6%的奖励;但当年单个项目总的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争取国家和省有偿资金的,到位资金500万元及以下的,按到位资金额给予负责项目申报单位0.6%的奖励;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负责项目申报单位0.8%的奖励;但当年单个项目总的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个项目上级分年下达投资计划的按分年到位资金计奖。重大项目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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