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提高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整体水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
(一)城乡结合部主要是指,长春市三环路内外相应的管理区域及其相连的村(镇)所属区域。
(二)城乡结合部区域的村、镇所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各村民管理委员会(社区)或镇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市、区两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和要求,对城乡结合部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城乡结合部区域用于垃圾密闭收集和运输的环卫设施、设备的配置,主要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乡结合部区域的村(社区)、镇(办事处)应按要求成立相对稳定的环卫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负责本村、镇内街路巷道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以及垃圾的收集等环境卫生作业。
(六)城乡结合部区域的村(社区)、镇(办事处)内的生活垃圾和旱厕,由辖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清掏、清运。
(七)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1.环境卫生整洁,无生活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冬季无冰包。
2.保持沟渠畅通,无污物。
3.清扫和收集后的垃圾定时堆放在指定的场所,由辖区环卫运输部门按时清运。
4.做好现有环卫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整洁,按规范使用和作业。
二、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