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14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规划局《关于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查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城市分区规划,把分区规划作为各分区发展建设的重要技术依据,严格按照分区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调控城区的发展和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如需调整,需依照相应程序报批。不得突破,超越分区规划确定的空间进行项目选址和建设。在使用过程中,要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待《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正式批复后,需对该版分区规划做进一步修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九日
长春市规划局关于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查意见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于2005年2月25日经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前经省政府上报到国务院待批。2005年5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30号),按通知要求,市规划局会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1年的时间共同组织编制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成果在反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论证、修改,现已完成全部10个分区技术成果,并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市规划局组织的技术审查。
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朝阳等10个分区规划成果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送审稿的相关要求,体现和落实了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了各区、开发区的发展目标要求。
二、分区规划成果内容、深度符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实现了行政区域全覆盖规划,达到了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三、分区规划的技术成果以市规划局最终下发的成果为准。审定后的成果将成为各分区发展建设过程中重要规划技术依据之一。
四、《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正式批复之前,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成果仅作为技术成果使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分区规划的相关技术成果要求指导和调控城区发展和建设,在具体项目选址和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超越分区规划所确定的空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