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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07年4月24日 深法制〔2007〕78号)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机构设置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2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职责权限发生了变更。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局、税务所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76号)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机构设置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2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局、税务所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执法权限发生了变更。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局、税务所变更后的执法职责、权限和办公地址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地方税各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费金的征收管理。依法进行税务检查;依法对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有权通知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或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有权通知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或者对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8号
  地税系统统一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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