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外,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第八条 人才扶持政策
大力吸引国内外具有从事外包经验和对国际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能与国外外包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中高级人才。引进的中高级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渝府发〔2006〕71号)中的安家补助费、购买商品房等有关优惠政策。
入驻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主城九区都市工业园等地并在我市外包企业中任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从2007年起对其5年内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
在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下设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人才交流中心,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并通过培养、引进两种渠道,满足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各种类型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立外包培训中心(学院),或者设立专业课程,加强外包产业的职业教育。支持我市外包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岗前培训,按被录用员工人数及培训课时,由入驻园区给予不超过培训成本85%的资金补贴,具体资金补贴的管理办法由各园区另行制定。
第九条 健全完善信息产业创业投资体系,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资金投入外包产业。建立外包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绿色通道”,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逐步建立外包风险补偿机制,由外包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坏账补贴,最高金额每笔不得超过50万元。通过资助和贴息等方式,鼓励并扶持外包企业进行自主开发和技术改造,对外包企业出口所需专业设备,准予在5年内100%折旧。
第十条 鼓励外包企业逐步扩大业务规模,对外包企业每年出口及外包业务,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单笔超过50万美元出口订单的外包企业,已取得的银行对软件研发、生产中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不超过已获得的出口订单金额)。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将优先支持外包企业,同时为企业享受国家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到境外投资开设分支机构等提供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