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立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信息产业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有关园区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促进外包产业发展的战略与政策,协调解决外包产业重大项目引进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对于员工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外包企业和项目,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并由市领导牵头组成重大项目协调和服务小组,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外包产业领域,对外包企业给予有关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工商部门按照其取得的有关许可核定经营范围,表述为“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重点外包企业所涉及规划、国土与建设审批等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即时专题研究,设立“绿色通道”,重点跟踪,及时办理。属于市及区县(自治县)审批权限范围的,由相应的督查部门督办限期完成。
第六条 开展外包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外包企业,在园区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用房,由入驻园区给予1―5年房租减免优惠。具体认定标准及工作流程由市信息产业局与有关园区另行制定。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
外包企业视同为软件企业,经市信息产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可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从2007年起,凡落户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主城九区的都市工业园等地的外包企业,由财政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财政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对经认定的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