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建设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功能。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保障特殊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创造条件,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
六、实施素质教育工程
(一)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广泛深入开展德育实践活动,逐步免费开放适合学生成长和开展实践活动的场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努力创建和优化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环境,提高广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改革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规范中小学作息时间。开展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落实中小学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的要求,并纳入课程计划安排。建立和完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习和成长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完善教学指导和质量监测体系,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指导扶持力度,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和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改革招生考试制度,促进生源均衡配置。坚持小学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对口安排、微机排位等方式,严禁初中学校以任何形式的考试录取新生或者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现象。取消区县(自治县)小学毕业统考,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自主命题。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多元录取的方式;将市、区县(自治县)优质普通高中部分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并逐步提高分配比例。
七、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投入
(一)依法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深化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确保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不断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不低于中央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加大义务教育教研经费投入,对科研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师政策性补贴,逐步在区县(自治县)域内建立统一的教师津补贴标准,缩小城乡教师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