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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失效]


  (二)建立教师素质提高机制。教师继续教育经常性经费应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有条件的地区可达到2.5%,并纳入预算安排。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中长期规划,设立市级义务教育师资培训专项经费,每年培训300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骨干教师、200名骨干校长。制定学历提升奖励资助办法,帮助农村教师提高学历水平。到2010年,农村小学教师70%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初中教师60%达到本科学历。

  (三)建立干部教师城乡互动交流机制。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支教制度。逐步推行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9年的中小学校长原则上应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交流轮换,每学年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干部交流面应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每期(批)交流期限为2―3年。年满50周岁的男校长、年满45周岁的女校长、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级人员、重新上岗(转岗)未满1年人员不纳入交流范围。交流干部的人事、工资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进一步强化重庆市名师、中小学特级教师、中学研究员到农村学校定期讲学支教制度和农村校长、教师到主城区学校任职、培训制度。

  (四)改善农村学校教师待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教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中,中、高级教师职务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倾斜。农村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职称,外语原则上不作为必备条件。在工资政策上对聘用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或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

  五、实施蓝天助学工程

  (一)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逐步提高和扩大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和范围,全面免除农村女童、残疾儿童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对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免除杂费、住宿费。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二)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由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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