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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统一经营的实施方案

  (三)经销价格
  公路出省煤炭及省内工业用煤、省内电厂用煤、铁路上站煤炭销售价格,参照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发布的统一销售价格,由煤运公司与煤炭生产企业充分协调后,根据市场供求确定;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储煤场出厂(场)价,由煤运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全面摸底调查并同煤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分区域、分品种分别协调确定,并报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
  (四)合同管理
  1、凡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储煤场,必须与运城煤炭运销分公司签订规范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建立互惠互利、协调联动的产销合作关系。
  2、运城煤炭运销分公司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承办公路年度煤炭订货会,市煤炭主管部门应在订货会之前核定年度产销计划,煤运公司根据核定的产销计划与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双向合同。煤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要在市煤炭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内安排销售,不得超量安排销售,不得与非法煤矿、非法洗煤厂、非法储煤场、非法用煤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严禁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
  3、对我市大型企业用煤缺口部分,煤运公司要千方百计在临汾、晋城等地,通过入股、参股、签订购销双向合同等多种形式,建立稳固的货源基地,以充分保证本市工业用煤不受影响。
  (五)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营票据分两种:一种为运行票据,一种为结算票据。运行票据由运城煤运分公司负责统一印制;结算票据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煤运公司统一发放、回收、核对。经营票据与全省通行的运销票据配套使用。煤运公司要制定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
  (六)经营程序
  公路煤炭经营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营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开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营程序为:(1)用户到县(市)交易大厅交款开票;(2)用户派车到指定矿点提货,生产企业装车;(3)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4)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七)结算方式
  1、公路煤炭统一经营,坚持煤运公司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用户预付货款必须全部直接进入煤运公司结算专用帐户,煤运公司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货款也必须及时预付、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县(市)交易大厅交款,县(市)交易大厅与指定矿点定期对票,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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