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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统一经营的实施方案

运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统一经营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煤炭经济效益为目的,结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变化的改革方向,针对运城煤炭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从煤炭经营环节入手,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资源配置相结合,按照“企业以销定产、煤炭统一经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联合竞争、实现保价增效”的基本原则,对全市煤炭实行统一经营,从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市、县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防止税费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煤炭行业整体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经营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合法地方煤矿、洗煤厂及储煤场生产销售的原煤、精煤及其副产品和外区进入运城销售市场的煤炭,全部纳入统一经营范围。服务对象,是通过公路销售到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和民用的煤炭。经营行业包括承担煤炭运输的各项业务。所有非法生产的煤炭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对未进入统一经营领域的煤炭,由运城煤炭运销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按山西省煤焦交易中心挂牌价征收相应价差。
  三、经营主体与职责
  (一)经营主体
  运城煤炭运销分公司、各县(市)煤炭运销公司、煤焦出省管理站以及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全市煤炭的经营主体。
  (二)主要职责
  1、对全市地方煤炭运销进行行业管理。
  2、负责全市煤炭经营工作的实施;煤炭价格制定、调控、平衡;煤炭货源的组织、运输、存储;煤炭市场开拓、用户联络、合同签订、货款结算、信息发布等。
  四、经营管理办法
  (一)运城煤炭运销分公司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煤炭经营工作,并设立运城市煤炭交易市场及各县(市、区)煤炭交易大厅。运城市煤炭交易市场是全市公路煤炭购销交易的主要场所,主要负责各用煤企业的合同签订、票据管理、调度协调、统一结算等全市煤炭经营业务。各县(市、区)煤炭交易大厅是运城市煤炭交易市场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货源、提货交货、信息传递、票据传递、结算传递及补充合同签订等有关经营业务。
  (二)运城煤炭运销分公司下设的出省煤焦管理站、上站煤焦管理站要对区域内生产煤炭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可持续发展基金交款凭证以及运城市公路煤炭经营票据进行查验;要对各洗煤厂、储煤场及大型用煤企业的购销合同执行及运行票据进行查验;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非法煤炭产品和无票车辆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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