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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7]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推定创业促进就业,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认真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推动就业促进创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要把新增就业数量、落实就业政策、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作为工作重点,细化措施办法,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实处。
  (二)严格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 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办法,将“效绩考评“与再就业资金的划拨直接挂钩。要继续实行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力度,使更多的群众知晓和领会政策,依靠政策主动实现就业,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二、延续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增强就业稳定性
  (一)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新增岗位而新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发[2002]14号,以下简称青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已享受满3年社会保险补贴的,若企业继续招用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青政[200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的期限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已按青发[20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满3年税费减免政策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又到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青政[200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三)凡按青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满3年再就业优惠政策的“4045”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均可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再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范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2]79号)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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