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1、推进实施全市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我市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为5123个自然村,计划自2007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全部工程,其中2007年、2008年各完成1500个村的建设任务,2009年完成2123个村的建设任务,力争2010年实现工程全面验收。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群众欢迎的技术手段实现“村村通”。鼓励距离城镇较近、有条件的农村采取有线光缆联网方式,边远、居住分散地区采取共用卫星接收方式进行建设,使“盲村”的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8套以上电视节目和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并创造条件尽可能让农户收听收看到更多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
2、启动实施全市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将纳入新时期新一轮“村村通”工作范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做好黄冈电视台一套节目和黄冈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无线覆盖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作用,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转播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使全市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本市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在内的无线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到广播电视的基本服务。
3、丰富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坚持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民群众的原则,逐步增加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同时提高制作质量。市、县(市、区)广播电视部门要把面向基层、服务“三农”作为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增设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涉农专栏、专题节目,加强与科技、教育、司法、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不断丰富节目资源,增加科技兴农、法律知识、卫生防疫以及文化娱乐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
4、建立健全“村村通”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逐步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全市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我市新时期“村村通”工程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时期“村村通”工程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做好把“村村通”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及时解决“村村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我市“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本辖区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即“4+8”)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同时,各地要切实落实“村村通”日常维护经费和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设备运行维护经费。国家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将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经费将给予一定补助。同时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各地要抢抓机遇,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关于“村村通”工程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