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为继续做好化肥价格调控工作,确保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化肥价格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化肥价格调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管,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继续实行对化肥主要品种的价格干预措施,坚持对尿素、二铵销售价格实行最高差价率控制办法和对省级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调价备案制度,具体仍按我委《关于继续对化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5]45号)和《关于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6〕64号)执行。
三、各地要密切关注当地农资价格动态,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测,发现价格发生较大变化,要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