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所有人必须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质量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七)建立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
(六)该商标3年广告宣传的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
(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记录的证明;
(九)证明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初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黄冈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向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初步评定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的商标,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五)认定。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媒体公示后,无影响知名商标认定情况的,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
第八条 经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黄冈市知名商标,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黄冈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