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付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方案,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照补贴实施办法,通过农信社,按期向种粮农民发放。
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要求在5月10日前全部结束。
(三)为避免补贴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2007年对种粮农民发放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种粮农民要妥善保管补贴存折(卡),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元钱,不得清户,确保连续使用。2006年已领取补贴存折(卡)并确认丢失的粮农,自行负责补办补贴存折(卡),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发放补贴的储蓄存折(卡)必须由农民自行保管,自行支取补贴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统一保管农民补贴存折(卡)和统一支取补贴款。
(四)健全和完善粮食直补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粮食直补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要向农民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健全粮食补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八)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与农信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管,配合农业部门搞好资金发放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政策宣传、培训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农信社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违反补贴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坚决查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