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粮食直补的对象
享受粮食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市粮食直补规模的确定。原则上以各市上年规模内实际粮食直补标准为基础,以农业部门提供的2006年全省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为依据,测算核定各市粮食直补规模。为保持粮食直补规模的相对稳定,对于测算规模低于上年的市,一律按上年规模核定;对于测算规模超上年的市,超过部分原则上由市自行负担。同时,为充分体现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原则,对确有困难的粮食主产区,省将加大补助力度,适当减轻地方财政负担。
由于增加补贴面积而增支的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确保对农民补贴的标准不降低。
(二)各县粮食直补规模的确定。市对所属各县粮食直补规模的核定,原则上参照省对市的办法进行。各市可以在省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备案。
(三)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直补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尚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其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现有的果树等经济林占用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具体由各市确定。
各县要按照全县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7元/亩),并在补贴发放开始前在全县公布。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结合农民补贴网络建设,设立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地在发放补贴资金过程中发现原补贴网络数据有误的,要按规定及时纠正,确保网络数据真实可靠。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省按规模核拨,市、县据实发放办法。省级财政按核批各市的粮食直补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逐级